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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女性发“黄段子”被界定为性骚扰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25日

给女性发“黄段子”有可能会被界定为性骚扰,《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中做出了许多保护女性权益的规定。据了解,刚刚闭会的山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审议了该草案,会议经过审议,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后将再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私房话)       发黄色电子信息算性骚扰

      近年来社会各界对性骚扰问题的反映逐渐增多,且受害者大多为女性,尤其是一些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性骚扰,但性骚扰没有明确的界定。“修订草案”中明确提出,“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本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妇联组织或者有关机关投诉”。

      录用职工不得性别歧视

      “修订草案”提出,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录用标准;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直接或者变相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私房话)

      此外,与原办法相比,修订草案增加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换届选举时,正式代表候选人中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不低于30%”的规定。同时,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案件纳入接警受理范围,及时出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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