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对中国古代历史有所了解的话,我们会注意到,凡是涉及“通奸”、“出轨”“偷情”等事情的女人基本上一旦被发现都不会有一个好的下场。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被武松杀死的潘金莲,这种潘金莲现象在历史的长河中可以说是不计其数。
一个偷情的女人再令人气愤也不应有受死或者类似的重型的出发,可是这些不公平的偏颇的惩罚却的的确确被人们记入了史册。那么,为什么古代女子涉及到奸情之后总会受到几位不公平的惩罚呢?其实这是源于我国古代人们在“性”之间事情上的一个态度。人们在封建文化的大背景下,在这种偏颇的性文化当中,对严惩奸情妇女之事认为是理所当然的。所以,虽然捉奸成双没错,但往往是女人需负较大责任。
偏颇的性文化 铸就了不公的刑罚
在《刘尹断奸》中,县令原本对奸夫判了较重的罪,但县令夫人却对此不能认同,她借着自己深锁房门让丈夫无法进来的举动,暗示 “只要女人立志不移,那么男人就无法亲近她”,而得到该案“应该是女人诱惑男人,而不是男人的错”的可怕推论,结果使县令又重重治了奸妇的罪。
同样,在另一则故事当中,颇有看点的貌似娱乐性的情节里却依旧深刻地凸显了古代这种不公平的性事上的“待遇”。在《床下义气》中,与妇人通奸的校尉,在发现妇人丈夫对她非常体贴后,竟基于“义愤”而将妇人杀死,而皇帝在知道实情后,不仅赦免了他的杀人罪,更“嘉许”他的义气。
这两个故事其实无疑暴露了中国传统法律尤其是明朝和清朝两朝法律的偏颇,暗藏在人们内心深处并痴痴认同的性文化,不仅让个人对“作奸”妇女痛恨如仇,就连整个国家的法律也受到了这种偏颇的性文化影响。
同是奸情,却没有重罚男人的痕迹
如果我们认为或许古代对奸情本来就是如此重罚的话,那么这种观点是存在盲区的。从大明律法中我们可以明确地看到,在明朝,“凡妻妾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不予论罪)”。
然而如果是妻子发现丈夫和别的女人奸通,同样是对“奸夫奸妇”逮了个正着却不能查知对男人严罚的痕迹。由此我们疑惑,是不是也会来个“手刃奸夫淫妇”,而且不予论罪呢?然而,这只是我们的某种猜想并随之明白是幻想而已,因为在已经逝去了的大明朝代中,我们却始终没有看到这样的法律条文。
偏颇的性文化对古代法律的影响是隐形而又深刻的,不仅如此,这种性文化的影响竟然还奇迹般地对当时人们进行了“洗脑”。男人明明自己戴了绿帽子,去不可思议地和与“奸我妻、淫我妇”的男人一起对女人“同仇敌忾”,他们彼此之间忘记了矛盾的存在,反而全将罪过加在了一个势单力薄的女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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