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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立法规定发黄段子等属性骚扰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4日

上司给女下属发黄色短信,扰乱对方的正常生活;在办公室对着女同事大讲荤段子,影响对方的正常工作,这些今后都可能属于“性骚扰”的范畴。昨天,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首次对性骚扰作出行为限定,明确5种形式构成性骚扰。

草案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北京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周继东表示,这是本市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性骚扰的具体形式。“法条中提到的电子信息,就是手机短信”,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周继东解释说。

据了解,2005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就已明确规定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可是对于“性骚扰”的行为特征没有作出具体界定。代表们认为,此次颁布的草案更具有实用性,在实践中便于操作。

一项调查显示,70%以上的女性受到过不同形式的“性骚扰”,50%的女性听过黄色笑话,40%的女性遇到过电话、黄色短信的“骚扰”,10%的女性曾被别人偷窥。

对于性骚扰这个越来越受关注的问题,辽宁省人大常委会今年高票通过的一部新法规将向妇女发黄色短信、讲黄段子、有肢体行为等类行为确定为“性骚扰”。辽宁省对于性骚扰的界定和北京完全相同。

另外,修订草案还规定,遭受性骚扰的妇女,可以向本人所在的单位、行为人所在的单位、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关投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管理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对此,周继东说,这些措施包括在电梯等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在KTV等营业性场所设置可视窗口等办法。

北京立法规定发黄段子等属性骚扰

 

■马上就访

女方提出反感才应算性骚扰

记者:生活中男女之间发黄色短信的例子不少见,这样算性骚扰吗?

北京市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宪生:构成“性骚扰”要有三个条件:一是有特定的对象,专指女性;二要违背妇女的意志;三是涉及性相关的淫秽内容。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构成“性骚扰”。比如,上司给女下属发色情短信,扰乱对方的正常生活;办公室对女同事讲黄笑话,影响对方正常工作;在公众场所,用肢体动作接触女性,让对方生厌——这些都算性骚扰。而在以下情况就不应纳入性骚扰的范畴:传递性内容时,女方并不反感;在公众场所讲荤段子,男性没有特地针对某一特定女性对象,自娱自乐,只能算作扰乱工作秩序的不道德行为。

记者:违背妇女意志如何体现?

孟宪生律师:如果办公室讲荤笑话“娱乐”,或者在QQ聊天时发色情图片,女性听到或看到后觉得反感,而没有主动提出,违背妇女意志就无法体现。如果明确提出来,对方行为仍未停止,就应算作性骚扰。

■草案亮点

全职太太有权掌握家庭财务

针对全职太太逐渐增多、但是女性并不掌握家庭财务状况的问题,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规定:夫妻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女方有权了解由男方管理的共有财产状况。男方在处置登记在其名下的夫妻共有财产时,应该征得女方同意。